《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2023-03-27    点击:768 次     分类:普法专栏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健全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二)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对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四、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一)考核内容考核依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主要内容有: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爱岗敬业,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6.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7.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各地和中小学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的师德考核内容。各考核要素分数权重由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

(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对获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存在《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学校应成立由书记、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师德考核方式。

师德考核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

2.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

(二)年度考核程序。

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考核,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

3.学生或家长测评。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或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

4.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或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

5.公示结果。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确认结果,存档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位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权益维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二)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连续2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一)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给予清退或上缴。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9820日印发


提示信息
这里是第一张图片
提示信息
已经到了最后一张了